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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西省音乐家协会章程



江西省音乐家协会章程


第一章  总 则


第一条  江西省音乐家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,由江西省音乐家和音乐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,是党和政府联系音乐界的桥梁和纽带。本会是江西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的团体会员。

第二条  本会的宗旨是: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,坚持文艺“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”的方向和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坚持创造性转化、创新性发展,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,坚持文化自信,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,广泛团结全省音乐家、音乐工作者和音乐爱好者,继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,积极推动江西音乐事业大发展大繁荣,为实现“两个一百年”奋斗目标,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。

第三条  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、法规,按照本会章程,结合音乐艺术规律和自身特点,积极主动开展工作。


第二章  


第四条  本会对各团体会员、文艺工作者和新文艺组织、新文艺群体履行团结引导、联络协调、服务管理、自律维权基本职能,发挥在行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。

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,加强思想引领、政治引领、价值引领,努力提高音乐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、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,弘扬“爱国、为民、崇德、尚艺”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,践行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,加强行业服务、行业管理、行业自律。

第六条  组织会员深入生活、扎根人民,开展创作活动,不断提高音乐作品的思想和艺术水平。

第七条  密切关心音乐表演、音乐教育、音乐理论工作,举办交流座谈和观摩展演活动,促进音乐表演艺术和音乐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。组织学术研讨活动,促进音乐评论和音乐理论的提高与发展。

第八条  加强对本会所属各专业委员会的引导和管理,支持各专业委员会积极开展学术、艺术活动,促进行业建设。

第九条  组织会员搜集、整理、研究我省民族民间音乐文化遗产,继承和弘扬民族民间音乐。

第十条  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,组织会员参加音乐普及工作,开展群众业余音乐活动,丰富人民的音乐文化生活。

第十一条  组织比赛、展演、评奖活动,对优秀的音乐创作、音乐表演、音乐理论成果和其他音乐工作中有显著贡献者予以奖励和表彰。

第十二条  积极参与中国音乐家协会开展的各项音乐活动;加强与各省、市、自治区及港澳台地区的音乐交流,加强与世界各国的音乐交流。

第十三条 发现和培养音乐新人,吸收在音乐上有贡献、有影响的音乐人才加入本会。


第三章  


第十四条 凡赞同本会章程,在音乐工作中有一定成就者,符合入会条件,经本人申请,所在团体会员单位或相关机构推荐,履行必要入会程序后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
本会会员申请加入中国音乐家协会者,按照中国音乐家协会章程,由本会履行相关手续,推荐入会。凡属江西省的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,为本会的当然会员。

第十五条  凡经政府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各类音乐学术研究团体,赞成本会章程,自愿接受本会业务指导和交纳会费,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,经主席团会议批准后,即为本会团体会员,并享有推荐团体会员单位理事的权利资格。团体会员的成员除本会会员外,其他成员不能算作本会会员。

第十六条  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维护本会权益,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,反映人民群众对音乐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的义务,并须按期交纳会费。本会中的中国音乐家协会会员自愿交纳会费。

第十七条  本会会员在本会内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,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有关活动的权利,对本会工作有监督、建议和批评的权利,有退会的自由。

第十八条  本会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、有损本会声誉,或因道德失范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,或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,既不说明理由又劝告无效,或私自以协会名义在外谋求不正当利益,以及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的,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决定,可视情节轻重,给予批评、暂停会籍、除名等处分,并予以通报。


第四章  组 织


第十九条  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其职权是: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审议工作报告;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;选举产生领导机构;制定和通过重要决议。

第二十条  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理事会由团体理事和个人理事若干名组成。各团体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该团体的理事,其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单位另行推举更替人选,报本会主席团审批。理事会的职权是:审议本届协会全面规划和工作计划;听取协会的工作汇报并作出相应决定和重要决议;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;选举产生主席、副主席。

第二十一条  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若干人组成,为会员代表大会常设领导机构,由主席一人、副主席若干人负责。其职权是: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;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。

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二条  主席团由主席、副主席组成。其职权是:负责本会的重要活动和事务的指导决策。

主席团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由主席或副主席召集。

第二十三条  本会驻会负责人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会务工作。

第二十四条 本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。秘书长、副秘书长由省文联党组任命。

第二十五条  领导干部进入协会主席团兼职的,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报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审核同意。

第二十六条  本会在协会会员之外,搭建起广泛联系体制内外全省音乐工作者的补充性、灵活性平台,使之成为联络服务青年音乐工作者多种方式的聚合,成为会员工作的拓展和延伸。

第二十七条  本会设立名誉主席、顾问等名誉职务,由主席团推举或聘请。

第二十八条 本会届中将对主席团成员、常务理事、理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。


第五章  经 费


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:国家拨款,会员会费,社会赞助和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条  本会经费、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挪用。


第六章  附 则


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音乐家协会简称江西音协。本会的英文名称是:Jiangxi Musician Association,会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。

第三十二条  本章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施,其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。章程的解释权属江西省音乐家协会。


          【本章程于2018年9月30日江西省音乐家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上通过】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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