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映山红章程
发布时间:2012/5/9 18:53:00  所属类别:各项赛事 >> 映山红奖  

江西省音乐《映山红奖》章程

总    则

    一、江西省音乐《映山红奖》(以下简称《映山红奖》),是由中共江西省文联党组批准设立的、常设性的江西音乐大奖。

《映山红奖》由江西省文联和江西省音乐家协会共同主办。

    二、《映山红奖》的宗旨:坚持为人民服务,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“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”的方针,彰显时代精神,坚持“三个贴近”,大力弘扬先进文化,为繁荣和发展我省音乐事业作贡献。通过奖励我省优秀的音乐作品和音乐人才,树立刻苦钻研艺术、勇于开拓创新的精神,促进音乐文化向前发展。《映山红奖》遵循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”的原则,突出导向性、专业性和科学性。

    三、本奖项将认真执行中央“两办”1996年28号文件精神和江西省文联《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文联专业奖项的意见》。

《映山红奖》每隔几年评选一次。每次选择其中个别门类进行。

 

评奖项目

    四、江西省音乐《映山红奖》设创作、声乐、器乐、论文等奖项。评奖结果经报江西省文联审定后予于公布并颁奖。

 

组织委员会

    五、组织委员会由江西省文联和江西省音乐家协会领导及有关人士组成。组织委员会是《映山红奖》评选活动的领导机构。组委会名单由江西音协提出,江西省文联审定。

        组委会的任务是:制订、监督执行《映山红奖》评选条例;聘任评选委员会委员;审定和颁布评选结果。

    六、组委会设立《映山红奖》评选办公室,负责组委会的日常工作,处理有关评选及评奖的事务性工作。

 

评选委员会

    七、根据每届《映山红奖》评选内容的需要,由组委会聘请艺术界、音乐界的领导、著名音乐专家、学者若干名担任。评委会人数视项目规模而定,每个奖项的评委一般不超过11人。评委在评选中应认真负责,秉公办事,自觉遵守章程和、评选规则和纪律。

 

附则

    八、每届《映山红奖》评奖前,由省音协向省文联提交评奖工作计划、组委会成员名单、承办单位以及经费落实情况等。

    九、《映山红奖》标志,用我省名花映山红进行设计,寓意着江西音乐事业春光烂漫,生机勃勃、红红火火。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江西省音乐家协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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